学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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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项目 |
法律规定 |
赔偿金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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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费用 赔偿 项目
交强险 限额 1.8万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凭鉴定结论或者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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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伙食 补助费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50元/天(参照合肥中院2018年3月起实施的通知)*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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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50元/天(参照合肥中院2018年3月起实施的通知)*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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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伤残 赔偿 项目
交强险限额 18万 |
误工费 |
有固定收入 |
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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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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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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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天律师提示: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鉴定结论为准或者参考医院医嘱建议酌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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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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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没有支付凭证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35.54元/天)*护理期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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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护理费(终生护理费)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级别;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35.54元/天)*合理护理期限(天)*护理级别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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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天律师提示: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对应的护理费赔偿比例分别为100%、60%-80%和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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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以正式票据为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相符合。没有交通费发票的,根据住院天数、就诊次数由法院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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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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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的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加以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明确赔偿期限的,计算至75周岁;有争议的,可以委托鉴机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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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赔偿金 |
不满60周岁 |
39442元/年*20年*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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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 |
39442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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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39442元/年*5年*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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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天律师提示:伤残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伤残等级系数计算;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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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扶)养人生活费 |
不满18周岁的被抚养人 |
23782元/年*伤残等级系数*(18—实际年龄)年÷抚养义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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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上不满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
23782元/年*伤残等级系数*20年÷扶养义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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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23782元/年*伤残等级系数*[20—(实际年龄—60)]年÷抚养义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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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23782元/年*伤残等级系数*5年÷抚养义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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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天律师提示:被抚(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782元/年。伤残等级从十级到一级,对应系数从10%到100%,依次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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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2019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037÷2即395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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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
按照一级5000—8000元的标准,结合伤残等级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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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损失 赔偿 项目
交强险 限额 0.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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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
凭发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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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 |
凭发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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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 |
凭发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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