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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理论

违法阻却事由中的正当防卫

文字:[大][中][小] 2021-05-08     浏览次数:921    

作者:陈愿 132258582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第1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仅是一种重要的阻却违法的事由,也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权利的行使需要一定的规则,否则权利要么难以实现,要么容易被滥用。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则把握偏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防卫权的行使。

正当防卫之所以能阻却违法性,具有正当性,因为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退让义务。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例如:甲入室盗窃,主人乙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离。乙的喊声虽然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就没必要讨论其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客观性是指一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就可以对该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失,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等,只影响责任的承担,即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象防卫。

正当防卫的重点在于法益面临的危险是否解除的判断标准。1、判断的时间应从行为时判断,而不应从事后的角度判断,也即应从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设身处地地判断,不应是事后诸葛亮,不应从事后查明的素材去判断。2、判断的视角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例如:昆山龙哥案,龙哥从宝马车上取刀砍于海明,于海明夺过刀捅龙哥,龙哥跑向自己的轿车,于海明追砍龙哥。龙哥跑向轿车时,表面上看不法侵害告一段落,但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的处境下,龙哥有可能从车里拿凶器重新投入战斗或开车撞于海明,因此,于海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于海明此时追砍龙哥的行为属于防卫适时,而非事后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双方对参与斗殴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有承诺,不具有违法性,但是轻伤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害及生命即使承诺放弃也无效。因此,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打成重伤或打死,则成立犯罪。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若超出则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20208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最高检分批发布了有关正当防卫的指导性的七个典型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规则。对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公民我们应遵纪守法,弘扬中国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如果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可以合理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否则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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