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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理论

2021年后离婚,除了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主张离婚家务补偿

文字:[大][中][小] 2020-12-13     浏览次数:1010    


作者:李玉律师 13485670061

      【案情简介】

A为一家外企销售部门的骨干,小B是一家国企单位的骨干。双方在工作中相识后,一见钟情,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半年后,小A意外怀孕,双方奉子成婚。小A怀孕后,就没法像怀孕以前那样拼搏了,由于销售业绩上不去,收入锐减。孩子出生以后,因双方父母均无法协助照顾幼子,双方商议小A辞职做全职太太,小B在外继续打拼。一眨眼,六年过去了,小B出轨一位女下属,小A最终知晓,矛盾无法调和,离婚势在必行。

双方按揭买了一套房子,除去银行贷款,价值150万左右,一辆奥迪Q5,价值40万左右,存款加银行理财合计50万。

B提出购买房、车的资金,都是他出的,小A没有出资,孩子由小A抚养,小B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存款和理财50万给小A,房车归他。小A找到我,说想要房子,否则离婚以后没有地方住,不知道怎么办?

【律师视角】

1、我们来看一下小A可以主张的权益部分。首先,我国实行夫妻财产法定共同所有制的基本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如下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A和小B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原则,小A原则上可以主张前述财产价值的一半,即(150+40+50)/2,为120万。

3、此外,小B是出轨方,是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虽然出轨程度没有达到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但依据民法典,在离婚时,应当适当照顾未成年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小A主张唯一住房的所有权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但并不是说,小A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小B,这种照顾,体现在支付的方式、周期、折价上。

那么,这样分割公平吗?

可能大部分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均等分割,没有什么不公平。

然而,对于小A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小A全职在家六年,为小B事业发展、照顾家庭和子女,做出巨大贡献。无形中,小B的社会地位、创造财富的能力得到了巨大的提升,而这个价值的提升,与小A的默默付出是分不开的,而在离婚时,小B的这些无形财富小A是无法主张分割的。要知道,小A原来在公司销售骨干,如果没有结婚生子,退居家庭做全职太太,以她的能力,六年内突破年薪百万,都极有可能。然而,离婚后,小A几乎要从头再来,还要照顾孩子,能够找到一份维持自己和孩子生活的工作就不错了。

经我这么一分析,大家可能觉得,确实如此。财产均分对小A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性对家庭的贡献,应当在离婚时得到体现。

最新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增加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增加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两个规定有什么区别呢?民法典的新规又有什么重大的意义?对我们的实践有什么指示?

首先,扩大了制度适用范围。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中,结婚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不再分彼此,如果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容易给人一种不想好好过日子、随时准备离婚的感觉。实践中,在我国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数量很少。而2001年婚姻法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限定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使得该规定在实务中被用的前提非常狭隘,在该前提下的家务补偿制度与现状明显脱离,一度出现存废之争。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去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家务补偿适用具有普适性,明显扩大了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是“双职工家庭”,双方对家庭的经济收入都做出了贡献,如果对一方的贡献不认可,法律的公平性必然受到质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去除不符合实际的限制,全面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是给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的家庭主妇/主夫们定心丸,只要对家务劳动付出更多,在离婚时就可以主张进行补偿。

其次,对女性具有普遍救济意义。

从身体结构和自然分工来看,女性天然具有生育和哺乳后代的能力,为照顾家庭和子女,更多的是女性承载更多的家务劳动。因此,女性在工作中就不能高效投入自己的精力,自己的职场发展和经济收入就难免受到影响,或者像案例中小A,全职在家,职业发展直接停滞,甚至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倒退。如果说,在离婚的时候,小A六年的家务劳动的家务劳动价值不能得到认可,是非常不公平的。

鉴于此,使家务劳动付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能够较好地平衡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家务补偿制度,对于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广大女性来说,无疑找到了家务劳动价值认可的依据。如发生离婚纠纷,也有助于通过该制度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进行救济。案例中的小A,就可以在离婚纠纷中,除了主张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要求小B对六年的家务劳动进行补偿。

最后,有助于促进家庭内部和谐。

家务劳动涉及的内容包括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这些内容往往比较繁复琐碎,在一些人看来可能这些是“小事情”,然而“小事情”处理不好,经过日积月累也会闹出“大矛盾”。尤其当代年轻夫妻的自我意识普遍较强,随着“双职工”家庭的增多,在谁做家务的问题上更容易产生分歧和争执,进而导致家庭不睦,甚至走向婚姻破裂。民法典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承担家务劳动更多的一方予以法律上的正面肯定,放下内心不平衡,有助于促进家庭内部团结。

所以,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在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对家庭尽了更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的诉请中,除了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别忘记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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