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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理论

以案说法之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进行有效辩护

文字:[大][中][小] 2020-12-01     浏览次数:879    

以案说法之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进行有效辩护

作者:刘成志 18324729240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距今已经实施满一年。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国天律师通过一个亲自承办的案件和大家分享心得。

2020年8月,律师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担任犯罪嫌疑人A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后,律师对A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认罪情况有了初步了解。由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与贩毒的次数、人次和毒品数量等有关,所以律师阅卷对这些信息予以重点关注:A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次,共计3.7g,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律师从案卷中发现了一些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时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但后续卷宗材料中均是三名嫌疑人,第三名嫌疑人B的归案时间明显晚于另外两人。

阅卷后律师立即预约会见A。在会见过程中,向A详细核实指控的几起犯罪事实、归案经过以及归案后的讯问情况。会见过程中A提到一件事让律师心中一亮:在A第一次接受讯问时,B打来电话,此时民警并不知道B也涉嫌贩毒,A将B的情况告知民警,在民警的安排下将B约至指定地点,后一同前往指认,协助将B抓获。根据“自首立功”的相关规定,A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B,属于典型的立功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该事实并未得到认定。

会见结束后,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刚开始检察官不同意认定立功行为,因为证据不足且A同意认罪认罚,检察院已对其建议量刑从宽。但律师详细陈述案件卷宗中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的问题以及会见A了解到的情况,提出希望可以和办案民警核实情况,最终检察官答应会和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情况说明。

开庭当天,公诉人在宣读量刑建议时,提出了A依法具有立功情节,法院也认定了A的认罪认罚及立功情节,采纳了律师的减轻量刑建议,最终A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辩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是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良性促进关系。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大多为了获得从宽的量刑选择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会简化办案程序,但如果办案过程中有所遗漏,就可能出现本案中的情况。此时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及时发现问题,沟通问题,司法机关及时核实问题,既要做到惩罚犯罪,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彰显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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